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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美股连续暴跌,引发了广泛关注,标准普尔500指数多次触发熔断机制,连巴菲特都感到震惊。了解熔断机制的由来、原理和对投资者的影响,为您的投资决策提供有力支持。
退市规则和原因
了解什么是退市,它的发生原因以及对投资者可能产生的影响。通过案例和实例,揭示不同类型的退市情况,以及投资者在面对退市时应该如何应对。
除权除息的意义和影响
除权除息是公司调整股票价格和支付分红的重要行为,影响着股东和投资者的权益和收益。在除权除息日之后买入股票的投资者将不再享有相应的权益或分红。
股票回购的概念和影响
股票回购是上市公司购买自己已发行股票的行为,常见于公开市场或通过要约方式。其目的包括提高股价、防止恶意收购、提高股东回报和优化资本结构。回购时机和价格若合适,可能带来股价上涨,但并非总是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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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分析预计,在相对以往较高的利率环境下,欧美银行业可能集中度提升,可存续经营的银行息差和盈利回报可能走高,但仍需关注资产质量与信用风险。
美国股市在3月21日继续上涨,道琼斯工业平均指数在当天结束时比前一天上涨316美元。美国财政部长耶伦在美国银行家协会的一次活动上说:“如果银行危机恶化,我们随时准备为存款提供进一步保护”。这减少了对金融系统不稳定的担忧,银行股等领涨。
是应该继续通过加息来对抗通货膨胀?还是应该推迟加息来清理金融系统的不稳定因素?美联储(Fed)主席鲍威尔面临着上任以来的最大困境。这不仅是鲍威尔主席的最大考验,也可能是整个美联储历史上的最大考验。
这是因为有越来越多的迹象表明,有缺陷的银行监管是导致美国硅谷银行(SVB)倒闭的一个因素。导致硅谷银行倒闭的因素包括:在利率上升时期未能管理资产和负债的投资风险、对银行的监管放松、以及监管机构美联储的监管不力。
印第安纳大学商学院副教授Nicholas Houser说:“在不断变化的利率环境中管理资产和负债的期限(剩余寿命)风险是金融专业学生的基本知识”,指出硅谷银行管理层的应对失败,并认为负责监管硅谷银行资产和负债问题的旧金山联储主席玛丽-戴利也有责任。该副教授强调:“如果是金融市场专家,而不是像玛丽-戴利这样的劳动经济学家来担任主席,那么硅谷银行的金融风险就不会被忽视了”。
然而,多家媒体报道,一年多来美联储经常就硅谷银行的资产运用风险管理发出警告,但银行高层并没有采取缩短投资期限等对策。
值得注意的是,硅谷银行的前首席执行官格雷格-贝克尔(Greg Becker)在刚刚倒闭之前曾经是旧金山联储的外部董事。由监管对象银行的经营者担任监管当局的董事,是否会导致利益冲突?再加上玛丽-戴利未能发现问题,这凸显了银行监管系统的缺陷。
最近,美国参议院议员伊丽莎白-沃伦向财政部银行审查官员、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和美联储发出信函,要求对导致硅谷银行和Signature Bank破产的银行监管处理不当进行调查,并在30天内向议会提交报告。美国议会可能会考虑立法,重新实施在2018年放宽的对中型银行的严格限制。因为担心风险可能会蔓延到其他地方银行。
如果所有不受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保险的存款中的50%被提取,那么美国所有银行中的190家银行就有可能会变得无法退还。南加州大学和美国西北大学的研究人员最近发表的一篇紧急论文揭示了这些结果。正是在这种背景下,财长耶伦提出了扩大存款保险范围的可能性。
印第安纳大学的胡塞尔副教授说:“如果鲍威尔主席早些采取行动加息,硅谷银行的资产投资风险就不会那么严重”。3月22日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FOMC)会议后的新闻发布会,除了货币政策的实质内容外,还可能集中在批评美联储作为银行监管者角色的应对上。
全球物流的下滑明显。2月底停运的集装箱船的比率达到新冠疫情前的3倍,航空货物的2023年运输量预计比上年减少4%。由于经济的异变,美国零售业的库存出现激增,家电等的进出口正在减少。物流的低迷还体现出货物的通货膨胀压力正在缓解。
从集装箱船来看,随着货物的减少而下调运力的趋势加强。法国调查公司Alphaliner的数据显示,取消航行、在港口待命的船舶的比率2月底达到6.4%。增至上年同期的3倍,与1月的约5%相比进一步恶化,新冠疫情前为2%左右。无法盈利的海运企业被认为也会出现。
货物运输的减少在连接亚洲和北美的航线更为显著。日本海事中心(位于东京千代田区)的数据显示,1月运输量减少20%,连续4个月出现2位数下滑。3月上旬的运费(上海至美国西海岸)也比达到顶峰的2022年2月下跌了85%。
日本邮船表示,在连接亚洲和北美的航线,停运和因装货少而取消定期航行的集装箱船的比率1月为25%,2月达到27%。单纯计算,4~5艘中就有1艘并未按计划航行。
虽然2022年无法定期航行的集装箱船也很多,但情况完全不同。截至去年,原因是新冠疫情下的宅家需求增加和搬运员工短缺等叠加,应对港口堆积货物能力大幅下滑。虽然有需要运输的货物,但不得不停止航行,成为全球供应制约的主要原因。
“供求紧张自去年秋季起迅速缓解,货物大幅减少”,日本一家海运大型企业的负责人表示。由于货币紧缩,美国的住宅销售等下滑,家具和家电等的需求随之减少。
物流量减少的背后还存在需求减少带来的库存激增。供应制约不断缓解,货物的通货膨胀压力正在缓解。
美国零售业的库存量1月比一年前增加1成,增至约7400亿美元。美国零售联合会(NRF)的数据显示,美国主要港口的2月集装箱进口量减少26%,降至新冠疫情初期的2020年5月以来的最低水平。预计3~5月维持2位数的减少。
日邮物流(Yusen Logistics)认为,“在欧美,消费品的库存已超过适当水平。今后运输量的低迷或持续下去”。
此外,航空货物也将持续减少。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的数据显示,1月全球航空货物的运输量减少15%,比新冠疫情前的2019年同月降低11%。预计2023年下降4%。IATA表示,“家庭的支出能力受到抑制”,认为触底需要较长时间。
物流的结构变化不仅限于数量的减少。由于中美对立的影响等,货物的流动格局也在改变。中国至美国的集装箱运输(含香港)2022年减少3.2%,是3年来的首次减少。东盟(ASEAN)出发增加8.9%,印度出发增加4.8%,避开从中国进口的迹象出现。
俄罗斯入侵乌克兰和新冠疫情导致的供应链脱钩彰显出全球供应链的风险。在本国国内和友好国家内建立完整供应链这一趋势有可能加强,今后全球物流重组的迹象也很可能继续。
在北京时间周四凌晨2点美联储正式公布3月利率决议前,或许没有人敢百分百确定,美联储主席鲍威尔和其同事们究竟会在此次议息会议上作何决策。不过,随着隔夜投资者对银行系统的乐观情绪增强,提振美国股市连续第二个交易日上涨,一些债券和利率市场的交易员们,似乎已经提前有了自己的判断……
一个明显的信号是,在时间线步入美联储决议出炉前的最后24小时之际,隔夜固定收益市场对美联储加息的预期正出现全面升温。
芝商所的美联储观察工具显示,目前交易员预计美联储在今晚加息25个基点的概率已高达88.6%(前一日为73.8%),按兵不动的概率则降至了11.4%(前一天为26.2%)。
毫无疑问,自3月初以来,联邦基金期货市场对于美联储本月究竟会加息多少的预期,已经经历了多轮变动——加息预期最为高涨时,人们曾预计美联储至少有3/4的概率加息50个基点,而在银行业危机最为紧张的时刻,市场则曾更为相信美联储将在本月按兵不动,甚至一度出现过降息的预期。
根据一份业内统计,自1994年以来,联邦基金期货出现类似本月这样剧烈波动的情况只有寥寥数次,分别是互联网泡沫时的2001年1月和9月、全球金融危机时的2008年1月和10月以及新冠疫情爆发时的2020年3月。
而除了3月加息25个基点的预期在隔夜进一步升温外,交易员在STIR(短期利率)市场对年内其余时间段美联储利率的预测,也明显开始变得更为鹰派。
目前的定价显示,交易员对终端利率的预测比目前的利率水平高出约36个基点,这预示着除了本月有望加息的25个基点外,美联储在二季度还有差不多约50%的概率再度加息25个基点。
更为惊人的变化其实是在对年底的利率预测方面,市场在过去短短不到2天内,对美联储到年底时的降息幅度预期(相较目前利率),就已从原先的110个基点急速转变为了20个基点。这预示着转眼间就少了差不多3次25个基点的降息……
利率市场押注转变的背后,很大程度上源于人们对银行业危机的恐慌终于逐渐有所消退。包括第一共和银行(First Republic Bank)在内的美国区域性银行股价周二纷纷大涨。
行情数据显示,标普500指数和道指隔夜连续第二个交易日走高,这是自不到两周前硅谷银行和签名银行倒闭以来首次出现。截至收盘,标普500指数上涨51.30点,涨幅1.3%,至4002.87点。道琼斯指数上涨316.02点,涨幅1%,至32560.60点。科技股集中的纳斯达克综合指数攀升184.57点,涨幅1.6%,至11860.11点。
摩根大通公司等美国大型银行的股票再周二劲扬,而一些较小的贷款机构的股票也出现飙升。KBW那斯达克银行指数(KBW Nasdaq Bank index)上涨5%,第一共和银行跳涨3.59美元,涨幅29%,至15.77美元。另两家面临压力的中型银行Western Alliance和PacWest Bancorp分别攀升了逾14%。
本月硅谷银行和另外两家美国银行倒闭后,美国监管机构已紧急采取行动,对陷入金融业动荡的银行提供支援。Britannia Global Markets外汇交易主管Sam Gunter表示,“过去几天,市场对银行业的支援情绪持续高涨,美国财长耶伦也表示将支援地区性银行。这就是为什么我们看到当前股市上涨,而黄金和日元等避险资产下跌的原因。”
美国财长耶伦周二表示,如果监管机构认为银行系统存在挤兑风险,联邦政府可能介入保护更多银行的储户。“我们的干预对于保护更广泛的美国银行系统是必要的。如果较小的机构遭受存款挤兑,构成蔓延的风险,也可能需要采取类似的行动。”
在债券市场方面,随着避险需求退潮和美联储看似加息在即,隔夜欧美国债收益率也纷纷大涨,尤其是短债收益率涨幅居前。债券收益率与价格反向。
截止纽约时段尾盘,2年期美债收益率大涨19个基点报4.177%,5年期美债收益率上涨16个基点报3.761%,10年期美债收益率上涨12.5个基点报3.622%,30年期美债收益率上涨7.1个基点报3.746%。
自上周五以来,2年期美债收益率已累计大涨了34个基点,颇有意思的是,大部分的债市抛售都发生在欧洲时段......
对此,高盛策略师Chris Hussey表示,2年期美债收益率似乎反映了金融紧张局势的缓和。当然,收益率的上升也可能表明,市场预计我们在过去两周看到的(银行业危机)对经济的潜在破坏,不太可能使增长彻底脱轨并抑制通胀。
除了美债外,2年期德债收益率周二也飙升了26个基点,创下2008年以来的最大涨幅。2年期德债收益率目前较昨天低点已飙升了惊人的52个基点……
法国兴业银行(Societe Generale)驻纽约的美国利率策略主管Subadra Rajappa表示,“感觉市场对全球央行能够管理美国的区域银行问题,以及瑞信在银行系统方面的问题更放心了一些,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情况有所缓解。此外,我们昨天并没有真正看到美元互换的大量认购。”
近来,窃取虚拟货币行为的刑事定性问题,不仅引发刑法理论和实务界热烈讨论,也引发“币圈”热议,讨论焦点在于虚拟货币能否作为刑法上的“财物”予以保护。随着国家对虚拟货币监管力度的趋严,涉及虚拟货币相关行为的法律评价也随之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笔者认为,虚拟货币虽然不具有货币属性,但作为一种商品,属于刑法上作为财产犯罪对象的“财物”,非法获取虚拟货币的行为侵犯他人财产法益,应认定为财产犯罪。得出这一结论,需要厘清两个问题:一是如何认定刑法上作为财产犯罪对象的“财物”,刑法能否对前置法未予明确保护路径的新型权益作出独立保护?二是前置法领域对虚拟货币相关业务行为的态度,能否改变虚拟货币在刑法领域的“财物”属性?
本文所讨论的虚拟货币,也被称为加密货币,是指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的点对点加密数字交易工具,如比特币、泰达币等,不包括Q币、游戏币等“虚拟货币”。虚拟货币作为一种特殊的网络虚拟财产,能否作为财产犯罪的对象,首先取决于是否承认网络虚拟财产的“财物”属性。
在刑事领域,围绕网络虚拟财产是否能认定为刑法上的“财物”产生多轮交锋。司法实践中,对非法获取虚拟财产的行为,有的认定为盗窃罪等财产犯罪,有的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等。2012年最高法《关于利用计算机窃取他人游戏币非法销售获利如何定性问题的研究意见》确定了对虚拟财产以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予以保护的司法路径,一定程度上否定了虚拟财产的财物属性,这一意见虽然不是司法解释,但对司法实务产生了较大影响,之后,非法获取虚拟财产的案件更多地被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笔者认为,虚拟货币作为一种网络虚拟财产,符合刑法上的“财物”特征。
有观点认为,虽然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但在前置法未明确虚拟财产是否属于财物的情况下,应当坚守刑法的二次法属性,尽量保持谦抑,不将虚拟财产认定为财物。但这一观点违背了刑法的独立判断立场,误解了刑法的谦抑性,也不符合我国立法司法具体国情。
1.在解释论层面,应当坚持刑法独立判断的立场,在罪刑法定原则范围内,通过实质的法益概念,对犯罪构成要件作出独立解释。民法上的概念并非直接作用于刑事构成要件的解释,而是确认民法上的解释于刑法独立的法益保护目标而言同样妥当之后才得到刑法的认可与接受。虽然民法权利与刑法法益具有“同源性”,但在法益不断变化的当下,对于新出现、值得保护的法益,刑法不是只能等待前置法全部“厘清捋顺”后才能介入,刑法的谦抑性是就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观念而言,不意味着刑法的调整对象、调整范围和规制方式从属于民法。刑法上的“财物”和民法中“物”的概念和内涵本就不是相同的,在我国刑法“公私财物”语境中,将虚拟财产作为财产犯罪对象,并不存在解释障碍,更不属于类推解释。而且,前置法关于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争议,是基于民事权利保护法律体系展开的讨论,这与刑事领域将虚拟财产认定为“财物”并不冲突。
2.从我国立法司法具体国情出发,将虚拟财产解释为刑法上的“财物”具有合理空间。诚如学者所言,讨论虚拟财产在我国刑法中的法律性质的时候,法律背景和法律语境的强调是极为重要的,因为不同国家刑法中的财物概念不同,各国刑法对于虚拟财产的法律定性立场也有所不同,在对财物概念作广义理解(有体物和无体物)和最广义理解(有体物、无体物、财产性利益)的国家刑法中,当然具有将虚拟财产解释为财物的可能性。我国民法典第127条规定了“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网络虚拟财产保护作出了提示性规定。将虚拟财产解释为刑法上的“财物”,还可以得到我国刑法第265条“电信码号”、第367条淫秽“物品”(包含网络淫秽影片)的体系性佐证,在信息社会里,将虚拟财产解释为“财物”并不会侵犯国民的预测可能性。
并非所有虚拟财产都能成立“财物”,只有符合财物特征的虚拟财产才能成立“财物”。一是管理可能性,这意味着被害人对财物的占有和支配,如果没有“占有”,“转移占有”也就无从谈起,难以符合财产犯罪客观行为,虚拟货币的唯一凭证是私钥,私钥是主体占有、支配虚拟货币的标志。二是转移可能性,这使虚拟财产成为财产犯罪可能被侵害的对象,虚拟货币持有或交易的载体可能是钱包、交易所,可以通过私钥、硬件等方式转移、交换。三是要有价值,财物的价值一般包括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我国宏观金融政策从未否定虚拟货币的有价值性,强调“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不能推导出虚拟货币不具有交换和使用价值的结论。
承认虚拟货币符合“财物”特征的前提下,近期一起窃取虚拟货币案件的刑事定性问题,提出一个新的疑问:国家对虚拟货币的严厉监管政策,能否改变刑法上“财物”的认定?
在一起窃取虚拟货币案中,一审法院将利用计算机技术非法窃取比特币行为认定为盗窃罪,在裁判理由中指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2013年《通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2017年《公告》”)等规定,涉案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属于货币,但上述规定未否定虚拟货币作为虚拟商品的财产属性,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亦并未禁止比特币的持有和转让,因此,虚拟货币属于盗窃罪所保护的法益。但二审法院推翻了一审判决,认为根据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刑法的价值取向应当与其外部法秩序的价值取向保持一致,近年来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管制趋严,在我国宏观金融政策层面一律禁止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体现其财物属性的兑换、买卖及定价服务等均不被我国法秩序认可的背景下,刑法不应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作为财物来保护,因此,非法获取虚拟货币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仅能认定为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
有实务人士进一步提出:比特币的财产属性是根据国家不同时期的法秩序要求而不断变化的,判断依据是国家的监管政策,2021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2021年《通知》”)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均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无论是交易平台支配还是个人支配的比特币等虚拟货币,都无法评价为刑法意义上的财产。本文认为,正确回应上述争议,需要厘清以下两个问题:
从2013年《通知》、2017年《公告》到2021年《通知》,国家宏观金融政策层面无疑对虚拟货币逐步采取了更加严格的管控政策,既有政策的延续,也有内容的变化:一是明确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二是逐渐扩大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非法性的范围。但是,自2013年《通知》将比特币界定为“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后,2017年《公告》、2021年《通知》从未否认过虚拟货币的“虚拟商品”性质,2021年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等协会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也明确“虚拟货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上述文件只是明确否定了虚拟货币的“货币性”,没有否定其“财产性”。上述文件禁止的是作为非法金融活动的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而非任何涉及虚拟货币的交易活动,因为虚拟货币的价值不只体现在投资交易领域,还有其他使用场景,如个人在区块链上可使用虚拟货币完成支付,实践中还有“以获利的虚拟币价值计算公益损害赔偿数额”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以及在法院执行环节明确“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受财产权法律规范的调整……在比特币执行返还交付时,执行法院参照物之交付请求权规范处置”的司法处理。
此外,世界上其他国家对于虚拟货币的性质、法律地位也存在很大差别。少数国家如卢森堡,将虚拟货币定性为货币,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将虚拟货币视为资产或者商品或者支付工具,如果否定虚拟货币的“财物”属性,不利于未来境外追赃工作的开展。而且,根据举重以明轻原则,即使是法律禁止流通,但实际上具有使用、交换价值的违禁品,刑法也并不因禁止性规定而否定其财产属性。例如,最高法《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对象,实施抢劫的,以抢劫罪定罪。”虚拟货币只是投资、交易受到限制,以国家对虚拟货币采取严格的金融管控政策为由,否定虚拟货币在刑法上“财物”属性的观点,并不具有合理性。
2021年《通知》重申了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的法律风险,规定“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一认定思路在涉虚拟货币民事纠纷裁判中,已有体现。涉虚拟货币民事纠纷主要类型为合同纠纷,不少法院以相关文件确认虚拟货币不具有货币属性,违背公序良俗为由,认定以虚拟货币为标的的合同无效。但合同无效,是否就意味着虚拟货币刑法上“财物”属性的否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与刑事领域予以保护是否违背了法秩序统一性?
法秩序统一性是目的层面的统一,民法和刑法有其自身的体系规则和价值目的,二者的评价对象、关注视角不同。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与刑事违法性认定的关系,是法秩序统一性理论中极易引起争议的问题。根据法秩序统一性,民事领域的合法、正当行为,当然不能被认定为犯罪行为。但不能混淆的是民事行为效力和民事行为合法(违法)性,这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将有效但不合法的行为评价具有刑事违法性,或者将无效民事行为涉及的对象作为刑事保护对象,均不违背法秩序统一性。正如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判断和认定标准应当是民事法律规范,刑事违法性、刑法保护“财物”的判断和认定标准,也应当是刑事法律规范。涉虚拟货币合同有效与否,并不能作为否定虚拟货币刑法上“财物”属性的依据,刑事领域肯定虚拟货币的“财物”属性,并不违背法秩序统一性。
“从工业化时代到数字化时代,‘财产’的形式越来越不局限于传统载体,在数字经济背景下,数据、信息等虚拟财产的价值日益凸显并得到公众的认同,以数据为载体的虚拟货币应该被刑事立法设定的‘财产’概念所覆盖。”虚拟货币的“虚拟”并不是价值的“虚拟”,而只是相对传统财物的形态差异,在数字化时代,将虚拟货币解释为刑法上的“财物”不超出国民的预测可能性,也不违背法秩序统一性,是符合当下的妥当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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